勞務派遣公司提醒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需要注意的幾點
勞務派遣是人力資源外包的一種,是目前諸多企業(yè)熱衷的一種用工形式。
企業(yè)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謂優(yōu)勢多多。一是企業(yè)用人機動靈活,人員進出手續(xù)都由派遣公司負責;二是減少企業(yè)處理人事勞動糾紛的麻煩,勞動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勞動關系,糾紛應該由派遣公司來解決。
話雖如此,但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也應當做到“一審核四明確”:
“一審核”:
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前,應當審核勞務派遣企業(yè)的資質
許多職介機構開始從事勞務派遣服務,有些經過政府許可,但有些是擅自開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查明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
如果與有資格的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則該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與非法的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則合同無效,視為勞動者通過職介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法院將可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四明確”:
1、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企業(yè)對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義務及違約金和追償權
用人單位指派勞動者到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防止派遣企業(yè)拖欠工資行為造成的連帶風險,同時為了督促派遣企業(yè)依法向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在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企業(yè)對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義務及違約金和追償權。
如果派遣企業(yè)由于沒有依法支付工資引發(fā)訴訟,在仲裁裁決用人單位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不但可以依照約定向派遣企業(yè)主張追償權并且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
2、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的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各類企業(yè)均已納入工傷保險的征繳范圍。與派遣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企業(yè),也負有此項法定的義務。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發(fā)生的工傷風險,應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派遣企業(yè)依法為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寫入派遣勞務合同。
3、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勞務者履行職務活動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承擔
有些勞動崗位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幾率是比較高的,例如保安崗位、駕駛司機等。我們經常會看到新聞媒體報道某超市保安對消費者實施搜身或毆打等行為。
由于這些崗位的特性決定,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時有發(fā)生。侵權事實發(fā)生后,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企業(yè)認為勞務者是在為用人單位利益活動中造成他人侵權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認為勞務者是勞務派遣企業(yè)的員工,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他人侵權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因此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和爭執(zhí),建議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規(guī)范。
4、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勞動者派遣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xù)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所以從立法的傾向來看,對于用人單位現有的和將來需要簽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中,應當約定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期限,否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有可能要求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
當然,約定派遣勞動者較短的服務期,勢必造成派遣崗位人員的流動性增大,同時也會影響用人單位外包給派遣企業(yè)的派遣崗位數量。對于技術性較強的崗位當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圍僅限制在非技術性、簡單的崗位。